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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黃渙文
  • 法定代理人
    王聖文

  • 原告
    林紫鈴
  • 被告
    楊茗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849號原   告 林紫鈴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被   告 楊茗崴 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文 被   告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行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4月11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門牌號碼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12樓之1房屋103、104年度課稅現值證明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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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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