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30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3050號
- 原告
- 盧志明
- 訴訟代理人
- 劉 喜律師
- 被告
- 公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景登律師(即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第二行中關於「中山」之記載,應更正為「太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