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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318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3182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耀庭
被告
宏威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德和
被告
久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9日以104年度中補字第252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6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4年11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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