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8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8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富士比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俊旭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施貞淳
蔡美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並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0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8月1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