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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238號

返還寄託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田雅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238號

原告
張昆輝
被告
林孝偉
被告
睿立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偉
被告
宇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偉
被告
恆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睿立濠國際有限公司、宇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恆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林孝偉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記載為「被告等應連帶將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返還予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自應以該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而原告起訴狀雖無附表,然依原告證二、證三所示之數量及價格,原告訴請被告返還之動產,其交易價額應為5,499,905 元(計算式詳附件)。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暫核定為5,499,905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㈠、陳報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之「如附表所示動產」為何,並提出繕本4 份。

㈡、查報被告睿立濠國際有限公司、宇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恆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並提出上開被告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各1 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法 官 田雅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完整營養(草莓):1656×720元=0000000元
完整營養(檸檬):843×720元=606960元
螺旋藻(草莓):752×680元=511360元
螺旋藻(檸檬):1455×680元=989400元
螺旋藻(葡萄):2130×680元=0000000元
完整營養(香草):115×2145元=246675元
螺旋藻(堅果):214×2200元=470800元
易纖素-1710M:14×660元=9240元
酵素:18×1375元=24750元
以上總計: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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