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3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373號
- 原告
- 翔偉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栯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鼎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36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陳報本件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並提出相關事證如兩造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書、工程款項明細等各1份,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