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4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472號
- 原告
- 加富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木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傑爾生行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4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起訴狀訴之聲明關於利息之請求部分,是否有誤(原告記載:「自上訴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原告具狀陳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