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8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18號
- 原告
- 統合電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凰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森侑有限公司等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
0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