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簡賢坤
- 原告李美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19號原 告 李美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崴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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