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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937號

給付代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937號

原告
無限國際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珍

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偉誠發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4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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