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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96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960號

原告
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吳恆安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麗紅即滄海書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7,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黃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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