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0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052號
- 原告
- 金根家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樊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康住活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