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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05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052號

原告
金根家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康住活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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