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林秉暉
- 法定代理人陳中和
- 原告鴻家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191號原 告 鴻家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和 訴訟代理人 王隆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國綠大地C區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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