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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57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林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574號

原告
辛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里昂幸福咖啡輕食館、佳福御璽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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