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林秉暉

  • 原告
    葉國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594號原   告 葉國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官佳慧即祥新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500元,是本件原告應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劉晴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