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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594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594號

原告
葉國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官佳慧即祥新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500元,是本件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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