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5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594號
- 原告
- 葉國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官佳慧即祥新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500元,是本件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