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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400號

確認建物買賣契約有效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400號

原告
蔡農村
被告
明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利

      林建和

      黃碧燕

      謝清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明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建物買賣契約有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5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被告明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89年6月30日經89中字第000000000號函撤銷,董事會已不存在,原告應補陳被告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及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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