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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82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821號
原   告
程學苓
羅靚育
聞琇瑛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2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原告非單純請求給付薪資而涉訟,故裁判費之徵收不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是以,各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依下所示,各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收受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或其中一人未繳,即駁回全部訴訟。

㈠、原告程學苓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9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1,160元。

㈡、原告羅靚育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8,3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500元。

㈢、原告聞琇瑛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5,7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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