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勞小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勞小字第98號原 告 葉國良 被 告 官宜慧即祥新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