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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勞小字第98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勞小字第98號

原告
葉國良
被告
官宜慧即祥新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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