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勞小字第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勞小字第98號
- 原告
- 葉國良
- 被告
- 官宜慧即祥新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勞小字第9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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