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勞簡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休假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勞簡字第2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秀雲間請求給付休假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