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勞簡字第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勞簡字第24號
- 原告
- 林雅萍
- 被告
- 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育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設在新竹縣竹北市縣○○○街00號樓6之1,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既在新竹縣,本院即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