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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勞簡字第8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勞簡字第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沅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克強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潘聖良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5年8月2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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