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1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04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御鼎交通有限公司、吳連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並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備繕本1份。 二、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