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10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0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洋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御鼎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庭燦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連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其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記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規定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之,該裁定已於104年10月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