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1209號
- 原告
- 臺灣富士通將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橫山弘之
- 訴訟代理人
- 何新樂
- 被告
- 秉苙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俊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300元,及自民國10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