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38號原 告 林哲煒即旭昇工業社 被 告 紋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莉蓉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4月20日上午9時在本 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於裁定送達後三日內以書狀向本院陳報本件德億發企業有限公司向紋采有限公司扣除之金額及各該項目之理由為何?例如何以須支付運輸吊車4趟費用? 係指何時之運輸吊車費用?包裝損失為何?又逾期賠償金額係 114825或14282或11428元?該金額係如何計算得出,請詳列計算式。又被告所提之書狀繕本請逕寄原告,原告如有其他意見書狀,繕本亦請逕寄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