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1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521號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駱瑞淇 李俊良 劉俊杰 被 告 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8月24日上午9時51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