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1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97號
- 原告
- 宏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弘霆
- 訴訟代理人
- 范瑋芝
- 被告
- 鼎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聶永安
- 訴訟代理人
- 林文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珮衿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二項「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前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