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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2093號

返還押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林士傑

原告
心定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涵雅
原告
社團法人中華人才測評協進會
法定代理人
紀涵雅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文華
被告
先鋒瑞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心定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社團法人中華人才測評協進會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心定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社團法人中華人才測評協進會於民國103年8月1日分別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由原告共同向被告承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2(206室)房屋,約定租金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元,押金則各為2萬元,租賃期間均自103年8月1日起至104年4月30日止。上開租期屆滿後,依系爭租約第3條第2項第2款之約定,被告各應返還押金2萬元予原告2人,惟被告至今仍未返還押金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2人分別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即原告2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共2,000元)。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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