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2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236號
- 上訴人
- 川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嘉良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梁萌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