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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2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236號

上訴人
川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良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梁萌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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