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237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2379號

原告
摩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又芳
被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固主張:伊於民國104年8月10日以其花旗銀行網路銀行帳戶轉帳,不慎匯入被告之「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系爭帳戶」新臺幣28,000元,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此經本院依職權向被告函查系爭帳戶之所有人姓名及資料後,本院於104年10月5日上午10時50分許以公務電話向原告表示是否改列系爭帳戶之所有人為被告,並於3日內具狀為之,原告雖表示會再具狀,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向本院具狀改列,有本院民事訴訟收狀查詢表、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按。是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提起本件訴訟,其對象仍為被告,而被告係私法人,其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有經濟部商業司之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容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理由並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