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2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2512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訴訟代理人 李謀亭 被 告 三星地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488元,及自民國10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