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2512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2512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三星地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永慶
- 被 上訴人
- 即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銘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第二項關於「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第二審上訴時」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第二審上訴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