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2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251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星地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4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第二項關於「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第二審上訴時」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第二審上訴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