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2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277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明源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啟勝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辛吉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78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