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2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2940號 原 告 趙莉 被 告 蘇乞老饕餐廳即黃美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150元,及自民國10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