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3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3517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趙金喜 楊榮元 被 告 宇峰模具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劉威良 被 告 劉瑞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於民國104 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3,705元,及其中新臺幣49,223元自民國10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