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35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3517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趙金喜
- 訴訟代理人
- 楊榮元
- 被告
- 宇峰模具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劉威良
- 被告
- 劉瑞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於民國104 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3,705元,及其中新臺幣49,223元自民國10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