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901號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訴訟代理人 謝姮如 被 告 昱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45元,及自民國104年4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