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救字第1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救字第16號

聲請人
陳昶瑋
代理人
陳慧芬律師
相對人
台北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蕙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即本院104年度中勞簡字第3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准予扶助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在卷可稽,而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救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