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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救字第5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救字第52號

抗告人
彭政輝
相對人
台灣穆拉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冬齡
相對人
家康富通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桂李
法定代理人
林曉琳即林伶憶

      許俊陽

      蘇茂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5年1月12日之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5日裁定,限令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年1月28日送達抗告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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