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1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16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祐吉即傑泓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黃曼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江昌保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93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