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11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173號
- 原告
- 金山鑫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美
- 被告
- 張豪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其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關於被告姓名「張善豪」之記載,應更正為「張豪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