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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1313號

減少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3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詹川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偉峰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1份。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65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1313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減少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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