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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148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482號
原   告
宜農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梅蓮
被   告
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4日以104年度中補字第872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03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4年4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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