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151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1519號

原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陳佑昇
被告
謝宗豪

      曾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柒萬柒仟參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壹佰捌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2人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謝宗豪於民國(下同)87年6月30日偕同被告曾忠興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之前手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銀行)借款新台幣(下同)6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5年,利率按年息百分之8.79計算並機動調整,每月30日繳納利息,如1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全部繳清,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謝宗豪自89年7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90960元及其遲延利息與違約金。嗣中華銀行於91年12月30日將上開債權出售予原告,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第18條第3項規定,於92年2月28日在民眾日報公告,故上開債權已合法移轉,並對被告2人發生效力。詎被告謝宗豪迄今尚積欠377361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遲延利息與違約金,而被告曾忠興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原告迭經催討,均無效果,為此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除假執行宣告外,餘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2人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借據、交易明細資料、債權讓與證明書及92年2月28日民眾日報公告節本等影本各1件在卷為憑,核屬相符,而被告2人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其中被告曾忠興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被告謝宗豪部分本院無從斟酌其意見,是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正。

五、原告依據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377361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遲延利息與違約金,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不待原告之聲請,諭知假執行之宣告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錢 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