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17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75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吉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蔡鑫 訴訟代理人 羅文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匯智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