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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1758號

確認界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758號

原告
陳阿堂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雲玉律師
被告
新盟輪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荏
訴訟代理人
莊家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25日上午9時35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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