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17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75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阿堂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盟輪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順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時,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5年5月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