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18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802號
- 原告
- 進興製粉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吉
- 被告
- 誼興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賴阿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8日以104年度中補字第124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 日內補繳不足裁判費新臺幣4,900 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4年6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