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0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0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昌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昌穎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卷毛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楊洲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本院臺中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亦準用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送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書之翌日起,算至104年12月17日(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訟代理人其送達地為臺中市東區,故無在途途期可供扣除)即已屆滿。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狀遲至105年1月7日始到達本院,此觀上訴人提出民事上訴狀之本院收狀戳章即明,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