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21號原 告 翔宥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凱智 被 告 顧祝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