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2331號
- 原告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訴訟代理人
- 洪國智
- 被告
- 舒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顏啓仁
- 被告
- 黃郁倢即黃玟娟
顏江素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2,978元,及自民國104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舒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3月12日邀同被告顏啟仁、顏江素瓊及黃郁倢即黃玟娟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約定自借款日起以每1個月為1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年息依被告最後繳息日季定儲利率指數利率1.38%,加計年息3.62%後,合計年息以5%計算,如未按期繳付本息,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尚應自應繳息日起6個月內,按原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計算違約金。而被告舒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就上開借款已逾期繳付本息,迄今尚積欠本金352,978元,及自民國104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爰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借款借據、放款帳卡明細單及放款牌告利率報表等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